潍坊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潍环责改字[2019]ZD03号
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代码:52370792MJE483529L
法定代表人:王鹏
地 址:潍坊经济开发区泰祥街西段
2018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委托潍坊优特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人员在你单位院内医疗废水排放口提取了水样,经监测,你单位所排污水中悬浮物浓度为66 mg/L,超过《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596-2006)规定的排放限值,超标0.1倍。
以上事实,有我局环境执法人员2018年12月2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1月10日根据监测结果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录像资料及潍坊优特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UNT181232-3)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潍坊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潍坊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11日